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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》修订:异地就医结算无需个人垫付

2018-02-13 兰州晚报


2月12日,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,我市对《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》进行了适当修订,城镇职工异地就医实现“两降低三取消”。

据了解,相比修订前,此次规定主要有五点变化。

一是转外就医自付比例降低。根据省社保局对省属参保人员的结算标准,为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,实现“同城同待遇”的目标,降低了转外就医人员的自付比例,由原来个人先自付20%,调整为个人先自付10%。

二是未异地安置备案人员自付比例降低。降低了没有办理异地安置、转外就医,同时又不符合急救、抢救的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,由原来个人先自付50%调整为先自付30%。

三是取消了未异地安置备案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只报销一次的规定。

四是取消了异地就医结算个人垫资。修订结算流程,由原来“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资,出院后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”,修订为只要在办理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,在省部级异地直接结算平台上备案后,在备案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,参保人员不必再个人垫资

五是取消了原来开具一次转院证明只能报销一次的规定。新办法规定,参保城镇职工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同意,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,凡属一个完整治疗体系的多次转外就医费用,均给予转外结算处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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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兰州晚报 记者 朱浩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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